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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厦门市区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 来源:

1、什么叫选民?选民同公民有什么区别?

答:选民和公民都是法律概念。选民是指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是指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便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仍是公民。

2、什么是选举法定年龄?

答:选举法定年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宪法、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年满18周岁即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计算年满18周岁的时间,以户口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出生日期原用农历的,应按公历换算。

3、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在选举日年满18周岁并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应在户口或单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各选区可设立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进行选民登记,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使每一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

5、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在区、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内地的,可否参加现在居住地的选举?

答:(1)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区、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举。

(2)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再参加内地选举。

(3)来厦门投资的台湾同胞,在区、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厦门的,可以参加现工作地的选举。

6、出国、出境人员如何参加选举?

答: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应在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7、对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的选民,怎么办?

答:对外出人员,必须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办法,通知到户、到人,对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的选民要另行登记造册,如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联系上了,对选民名单应予以补正登记。

8、选民名单公布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怎么办?

答:由于特殊原因,个别选民名单公布时无法确定或公布后选民情况有所变动的,应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补正,确认选民名单并予公布。

9、怎样确保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

答:(1)要按照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推荐代表候选人。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全面考察他们的综合素质,听取各方面的表现,同时要注重他们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3)要会同人大选举工作机构做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考察、介绍、预选工作。

10、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具体指哪一级组织?

答:选民直接选举区、镇人大代表时,区级和镇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11、直接选举时,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和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多少名为限?

答:在选举区、镇人大代表时,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少于或者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但不得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12、直接选举时,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确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

13、如何理解“10人以上联名”?如果各小组对同一候选人的提名人数加在一起超过10人,可否算10人以上联名?

答:选民直接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合以书面形式提名同一候选人,并有各选民本人的签名为10人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如果各小组对同一候选人分别提名加在一起超过10人,不能算作10人以上联名。

14、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何确定?

答: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故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只能按选区推荐提名。如果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应由选举委员会同有关提名的选区和被提名者本人商定,在哪个选区参加选举。

15、如何理解《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答:选举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时间的规定分别是指不得少于选举日前的20天、15天、5天公布。

16、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答:在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不能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

17、选民委托投票有什么规定?

答: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口头委托无效;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选区工作组认可同意才有效。

18、选举区、镇人大代表可否实行等额选举?

答: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因此,选举区、镇人大代表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而不能实行等额选举。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19、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怎样另行选举?

答: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代表少于应选代表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 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20、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因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重新投票中都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可否以得票多的当选?

答:可以以得票多的当选。

21、选举区、镇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答:应依照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举手表决表方式。

22、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人数如何计算?是否应将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计入?“参加投票”和“参加选举”是指发出的票数,还是指实际投的票数?

答:只要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以及到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和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就有效。选民如不能亲自参加投票,委托别的选民代为投票,也应该认为是参加了投票选举。这里的“投票选举”和“参加选举”的含义相同,均指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

23、选举未一次性成功的,举行第二轮选举时,非候选人得票数比候选人得票数多,谁应当选?

答:选举法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1人,有2人得票超过三分之一,不是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多于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应以得票多当选。

24、直接选举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在什么情况下另行选举?二者有何区别?

答: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它包括全部重新选举和部分重新选举。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或少于选区选民半数的,应按选举法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投票。另外,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且又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也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当选。

另行选举则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重新投票和另行选举是有区别的。重新投票是全部或者部分选举无效,或者是在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且得票相等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重新投票;而另行选举是一次选举的结果仍有不足名额,就不足名额进行的另行投票选举。

25、第一次投票中,代表候选人和非代表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选区参加投票总数的半数的,第二次投票如何确定候选人?

答:第二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

26、第一次选举都未当选,第二次选举可否以三分之一当选?

答:如果第一次投票,所有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第二次投票时,可以适用《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27、直接选举时,代表的选举结果可否推迟1至2日公布?

答:鉴于目前人员流动性较大,个别地方当天公布选举结果确有困难时,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可以推迟1至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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